您当前位置:周口人大网 >> 理论实践 >> 工作研究 >> 浏览文章

    王鸿任:“审议意见书”是种好文体

    2017/10/17 4:06:36 浏览次数: 【字体: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乃至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过程中,常常需要一些必要的文字表述,这些表述所涉及的公

    文种类多种多样,其中的“审议意见书”,就是一种很好的文体。一是新颖。是近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

    会在依法履职实践中,通过不断创新打造出的一个新文体;二是明确。让人一目了然,一看便知这就是

    “审议意见”;三是准确。文体冠名与文件内容贴切、一致;四是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审议意见”,

    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文字表述的法律定位。

    尽管这种审议意见不能等同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但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必须认真处理,而

    且要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彰显了其监督功能的鲜明刚性。这种特定、专用文体的使用,也

    给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反馈、存档备查等带来极大的便利。

    笔者第一次起草“审议意见书”(当时称“监督意见书”)是2002年4月30日,5月1日发出(尽管是法定

    假日)。当时安徽省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求从年初开始到5月底结束,而4月29日笔者所在县十

    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听取县民政局这一专项工作报告时,全县确定选举日、提名候选人和结束选

    举的行政村才分别为百分之15.7、1.7和0,进度全省倒数第一。常委会组成人员郑重提出限期完成任务

    的审议意见。政府收到这样的“审议意见书”也是第一次,出差在外的县长立即返回连夜部署,用40天

    补回了前4个月的时间损失。此例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在于:第一,监督法出台之前已有多地采用了“审议

    意见书”这种公文文体;第二,监督法出台之前已有多地出台了运用“审议意见书”文体的地方法规。

    安徽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2年1月30日通过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就规

    定,以“监督意见书”的文本形式发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第三,以“监督意见书”的文本形

    式制发审议意见,在履职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监督

    法,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法律定位,是吸取各地人大常委会实践经验的结果。

    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监督法以来,越来越多的地方采用了“审议意见书”的文体形式制发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起初,多是在文本首页上端以醒目大字打印“审议意见书”的文体名称,后来则多

    为印制专用的红头“审议意见书”首页,并单独序列编号,不少地方就连标题制作格式也注意仿照全国

    人大常委会做法,统一为《xx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xx报告的审议意见》,从而使“审议意见书”的文

    本格式更为规范。

    然而有些地方至今仍旧以其他文本形式制发审议意见,如工作简报、会议纪要、通用文件、会议专刊等

    。就拿会议纪要来说吧,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文体,其中有决定性纪

    要,也有记事性纪要,在监督法实施之前,以会议纪要形式制发审议意见的情形较多,目前继续延用的

    仍时有所见。尽管会议纪要内容涵盖较为广泛,但就撰写审议意见来说,还是以“审议意见书”的文本

    形式为好。人大工作的公文文体,既要依法规范,也要与时俱进。(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21  www.zkrd.gov.cn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豫ICP备15036050号-1 豫周公网安备:4116000213001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值班电话:0394-8357398 信箱:zkrdxck8026@163.com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总访问量: 487429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