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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与思考

    2014/12/3 16:29:33 浏览次数: 【字体: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通常所称县级人大的四项职权中,同行使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相比,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对薄弱。如何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和改善基层人大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县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情况

    实现西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务实富裕美丽西华,是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的奋斗目标,更是我县人大工作的不懈追求。近年来,我们坚持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抓住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加强调研视察和论证分析,广泛征求民意,充分反映民愿,切实集中民智,适时作出决议决定,自觉将党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转化为“一府两院”的具体行政和司法行为,切实推动了党委中心工作和“一府两院”重点工作的开展。

    (一)学法用法作决定。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把重大事项决定作为做好基层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明确由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作出决定。我们参照省、市人大做法,对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有关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重大事项决定做到了有规可依。在每年年初制定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时,都将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总体安排;每年人代会总结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时,都要向全体代表报告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情况。同时坚持实行行政职能履行情况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双向沟通制度,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打下了良好基础。2008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在全县各级代表中开展“五带头两提高一树立”活动的决议,得到县委和上级人大充分肯定。原县委书记赵新安指出:“县人大开展的‘五带头两提高一树立’活动,与上级要求相一致,与全县发展大局相一致,与县委工作部署相吻合,找到了人大工作与县委中心工作的结合点”。

    (二)围绕中心作决定我县人大常委会坚持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全面围绕促进西华发展而展开。研究每届工作,首先考虑是否与全县五年发展规划相一致;部署全年工作,首先考虑是否与当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相一致;落实每项具体工作,首先考虑是否与县委有关要求相一致。特别是在事关全县大局的重大事项上,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推动县委中心工作和政府、“两院”重点工作的开展。比如,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调整、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等,都要认真听取并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2011年初,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描绘了今后五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对于实现西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调研工作领导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十二五规划纲要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为常委会的审议工作提供了全面、翔实的资料,保证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服务大局作决定200961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支持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筹资1.1亿元的决议,直接支持了我县工业经济发展;2012830日,西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西华县财政局关于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报告〉的决定》和《关于批准〈西华县财政局关于为河南雅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报告〉的决定》,依法支持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同年1112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批准〈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报告〉的决定》,为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今年5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县财政局关于为西华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报告〉的决定》,为高速公路沿线绿化提供贷款支持1000万元,依法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今年6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部门预算的报告〉的决定》,依法支持公安事业发展。今年8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依法作出决定,为双狼沟滨河公园建设、公安局办公用房和国库支付中心综合楼建设提供贷款支持9000万元。据统计,仅2009年以来,经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财政担保贷款总额已达3.445亿元,有力支持了产业集聚区和城市建设及教育、环保、公安等社会事业发展。

    (四)紧贴民生作决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点。1981年,县人大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和市场管理工作决议,有力推动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价格问题的解决。19821226日,县人大作出的关于县城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议和关于村镇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决议,为规范我县县城建设和农村建房管理奠定了政策基础。1990年代,县人大常委会相继依法作出的关于全县产业集群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发展绿色农业等多项决议,及时将县委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了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变成了“一府两院”的具体行政和司法行为。2013913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把西华三高东校区新建项目贷款纳入县财政预算的报告〉的决定》,依法支持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同年123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西华县财政局关于为西华县华美森苗木绿化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展期的报告〉的决定》,保证了双狼沟两侧绿化项目的顺利实施,西华人民将拥有一个新的休闲娱乐场所。

    (五)理顺关系作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十分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关系,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与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代表群众意愿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一是争取县委重视,注重维护工作大局。在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决定前,一般事先以人大党组的名义向县委提请汇报,取得县委的同意,使人大行使决定权与县委的决策相统一。二是加强与“一府两院”的事前沟通。凡涉及“一府两院”工作的重大决定,先进行沟通协商,再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三是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前,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带队和有关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和群众,直接听取、吸纳意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而后进行表决,保证决议、决定的民主性,保证决议、决定真正代表民意。

    实践证明,人大决议和决定不仅仅是一纸简单的法律文件,而且是党委意图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是全县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支持县委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县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议决本行政区域大事要事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我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实践看,虽然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做得还不够,还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代表人民行使的一项法定权力,是任何政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所不能替代的。但在实践中,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没有真正形成广泛共识,除了进行例行性和程序性的监督活动外,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完全摆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应有的位置。相当一部分应当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作出相应的决定。

    (二)决议决定的数量少、质量不高就决议决定的范围看,《地方组织法》所列举的9个方面的重大事项,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决定较多,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决定很少,尤其是政治、文化、民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实践中行使得较少。就决议决定的内容看,涉及人代会上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多,涉及其他方面的决议少;一般意义上的决议、决定多,针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少。当前每年一次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往往就是听取审议一下“一府两院”的几个报告,作出几个年年类同、内容表述大同小异的程序性的“决议”外,很少讨论、决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一具体重大事项。即使作出了决议决定,从质量上看,程序性、号召性的东西多,实质性、强制性的东西少,有的决议决定还缺乏可操作性。

    (三)跟踪落实决议决定缺乏刚性手段。尽管我们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了跟踪监督,但效果并不理想。就主观而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情况,很多事项是作了决定之后没有了下文。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思想认识不高、站位不准。人大机关是权力机关、监督机关、民意机关。作为民意机关,靠人大代表体现民意;作为监督机关,靠依法调研、视察、询问、罢免等体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为权力机关,靠什么体现呢?靠决定重大事项。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权力运行模式,致使不少人淡忘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决定重大事项。认为人大没有必要夹在中间作一个决定,认为在决定重大事项上太主动,是否有与党委“争权”的嫌疑。因而对党委已经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人大一般没有再作决定;对党委没有决策的重大问题,也很少决定。有的没有理清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三项权力的辩证关系,偏重于监督权、任免权而忽视决定权,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产生怕越权的思想,对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及时作出决定,往往用监督权代替决定权,只看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机关,忽略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这一根本特征。二是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采取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得原则宽泛,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是什么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缺乏操作性。三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水平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议政能力不强等因素,造成多数基层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水平与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致使人大依法决定的重大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甚至有一些决议、决定大而不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产生实际效果。

    三、关于加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建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充分行使决定重大事项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最根本的权力,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它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地方人大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才能树立人大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二)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可行性、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二是法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有重点、有选择地及时审议作出决定。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的执行情况等。三是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人大应纳入讨论决定的重要内容。四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优化投资环境,“三农”,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等,应主动讨论决定,努力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充分行使决定权,必须严格规范程序。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决议、决定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在对全市范围内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加以界定的同时,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加以明确。一是提出审查程序。凡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法定主体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拟决定事项的议案,不能搞临时动议。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二是调查研究程序。凡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任会议应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进行专题调研或视察,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会议审议程序。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审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公民旁听。如遇重大分歧,应及时召集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办法,或暂不付诸表决。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由工作人员集中大家的意见,起草决议或决定草案,经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审定后交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四是表决通过程序。在表决之前,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对决议或决定草案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而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生效。五是公布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要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新闻媒体上刊播公布,进行有关的新闻报道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业务知识,努力做到既勇于行使决定权,又善于行使决定权,不断总结行使决定权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水平。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调研、论证、咨询、听证等一系列有助于正确决策的制度和程序,就重大事项的有关问题组织深入调研,提高决议或决定的科学化程度,保障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

    (西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刘陆伟 胡瑞雪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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