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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国连:抓好学习宣传 认真贯彻实施 确保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落地生根

    2017/12/4 3:55:1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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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刘国连


    (2017年12月4日)


      今天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赋予周口市地方立法权。今年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掀开了我市民主法治建设的新篇章。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我们要在全市范围内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热潮,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意识,增强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治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和开创性作用。《条例》颁布实施,为我们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条例》是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地方立法职责,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具体行动。

      颁布实施《条例》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2000年8月周口撤地设市,作为传统农业大市、人口大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滞后,“脏、乱、差、堵、污”问题突出,影响周口发展,损害城市形象,群众反映强烈。今年,市委提出“五城联创”,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大打一场中心城区发展建设管理的攻坚战、持久战、大会战。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五城联创”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市缺乏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职能部门权责规定不明晰,一些执法行为于法无据,暴力抗法屡见不鲜,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响应市委号召,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制定《条例》,以解决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权责不明晰、执法无据等问题。《条例》颁布施行必将有利于巩固创建成果,为加快中心城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颁布实施《条例》是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变化,特别是随着“五城联创”的顺利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区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断改善,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滥设户外广告,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垃圾收集和处置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影响市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我市对外形象。因此,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周口实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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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原则、主要内容和地方特色

      《条例》立足周口实际,坚持不重复、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将我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充分吸收外地经验,大胆创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周口特色,是一部具有鲜明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原则。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按照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二是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在周口日报和周口人大网站公开征询社会各界建议,举行专家论证会,召开执法和业务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心城区家禽家畜养殖、露天烧烤、架空管线私拉乱扯、犬类饲养、公共厕所缺失、智慧城市建设、新改扩建路面挖掘”等7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四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处罚数额和幅度的设定上,绝大多数条款都是先设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采取处罚措施。五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对于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一是注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城市化发展进程相适应。根据城市建设到哪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就要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新兴城市化区域延伸,从而整体提升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二是注重形成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各方共同参与的格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面广、点多,既包括市容环境行为和个人卫生行为,还包括企业运行活动,涉及到建筑物和道路容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废弃物、卫生作业、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运行等方面。为了增强管理实效,《条例》中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注重以人为本。管理工作亦是服务群众的工作,实施人性化管理就是服务群众的体现。《条例》关于设置临时经营场所、环境公共设施、公厕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要求和精神。四是注重依法规范同督促违法行为人自我纠正相结合。《条例》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同上位法规定的衔接等因素,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6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规定了责任区和责任人的划分、责任人的责任等;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规定了临时便民经营区域、露天烧烤、夜景灯饰、户外广告、门店牌匾、地下管线、水系管理等;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管理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准确把握《条例》的地方特色条款。我们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对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架空管线私拉乱扯、公厕短缺、道路无序挖掘、犬类伤人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制定了相应的罚则,确保《条例》接地气、合民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关于架空管线私拉乱扯问题。中心城区尤其是老城区电线私拉乱扯问题严重,“蜘蛛网”现象普遍,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在三年内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线经营者、所有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管线经营者、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二是关于增设公共厕所问题。中心城区主干道两侧、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缺少公共厕所,广大市民“如厕难”,不但影响城市卫生,而且有损城市形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应当设立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和指路牌:(一)公园、广场、各类市场、大型游乐场、大中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为水冲式厕所。现有旱厕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改造为水冲式厕所。”三是关于道路挖掘问题。近年来,周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道路乱挖乱建、重复开挖的现象经常发生,市民意见很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关于养犬问题。目前,中心城区养犬问题严重,犬类袭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犬类便溺比较普遍,群众反映强烈。《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贯彻实施好《条例》,是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抓好学习宣传,扩大《条例》社会影响。“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宣传和普及《条例》是依法管理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基础。要把《条例》的宣传普及作为我市“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和法治观念。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掀起宣传高潮,形成宣传声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提高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抓好贯彻实施,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有的是近年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有的是针对当前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新设定的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来说,《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市政府、市城管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基础工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制度,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同时,也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要加强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条例》,提高其执法水平。要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所在。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视察、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支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条例》落到实处,确保《条例》实施开好局、起好步,不走样、不变通。

      良法启善治。我们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决胜全面小康、实现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据2017年12月04日《周口日报》)

    【链接】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16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我国各地、各部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过举办座谈会、书画展、网上论坛,印发宣传资料,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制作播出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了法律知识,弘扬了法治精神,促进了社会和谐。"12·4"宪法宣传日正逐步成为我国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权益的有效载体,成为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

            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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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周口人大全媒体编辑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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