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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4)

    2013/7/14 15:39:11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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