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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6)

    2013/7/14 15:39:11 浏览次数: 【字体: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议题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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