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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7)

    2013/7/14 15:41: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应的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适当调整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被评议机关。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确定一个主要部门,涉及部门和单位参与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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