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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3/7/14 16:27:46 浏览次数: 【字体:

    20091127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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