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6)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政府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法规属性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