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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

    2013/7/14 15:46: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不得到职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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