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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8)

    2013/7/14 15:46:1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市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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