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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1)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发函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并按其批示期限或三个月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反复到上级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办公室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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