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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0)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

    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件;

    其他应由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前款规定的信访件,经研究认为需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进行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后,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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