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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9)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七条  应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由县(市、区)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组织处理的,转相关机关、组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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