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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8)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四章  信访件的交办

     

    第十六条  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和信访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的来信来访,需要由政府及法院、检察院和县(市、区)及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信访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交办。

    信访办公室以专函、信函、统转、介绍信等方式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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