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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4)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六条  信访办公室受理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来信来访,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受理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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