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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

    2013/7/14 15: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公室)统一接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职责范围的来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参与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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